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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试行公证前登记备案管
2012/11/5    来源:    浏览次数:2758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试行公证前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作者: 责任编辑:wang 时间:12-10-29 17:13:35 点击:142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京担协[201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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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试行公证前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担保机构、公证机构:
    自2008年开始,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办理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以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在市住建委的指导下,加强了对工程保证担保的规范管理工作,收到了一定成效。多数担保机构、公证机构能够严格规范运作,未出现大的风险。同时也有部分担保机构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甚至是严重违规行为,如:压价竞争、忽视保后监管、单笔担保数额超出建设部相关规定的比例、放大倍数过高、以及过度投资、拆借等造成现金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过低,代偿能力明显不足等。为了全面及时掌握各担保机构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防范集中性风险发生,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1月5日(星期一)起,试行办理公证前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各有关担保机构办理公证前需到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协会审核担保机构所承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符合建设部、市住建委相关规定的,由协会签署“同意办理公证意见函”,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查验并收存“同意办理公证意见函”,并进行独立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凡未取得“同意办理公证意见函”的担保机构所承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公证处不予办理公证。
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认真审查:
    1、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业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的规定,审查业务人员身份证明,是否与本担保公司报送的业务人员信息一致。
    2、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单笔担保额(指对应同一施工合同)是否超过净资产的20%,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单笔担保额(指对应同一施工合同)是否超过净资产的50%。
    3、根据项目库审查,担保机构在保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倍。
    4、审查担保项目是否存在低于直接成本费率压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最低直接成本费率为3‰)。
    5、为了杜绝过度投资行为,确保担保机构有足够的代偿能力,每月第一次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需审查担保机构上月末(或前一个月末)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保证担保机构现金类资产不低于净资产的10%。此项审查实行分类管理,凡是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且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的(不含A-)每三个月审查一次;凡是达到AA级以上的,每半年审查一次;凡是进行了资本市场主体评级,且达到AA级的,免于审查。
    6、为了真正将保后监管落到实处,凡是季度末未报送全部房地产开发在保项目监管季报,保后监管不落实的担保机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也不能办理公证。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担保机构能快捷便利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协会将安排专门办公室,设专人全天办理。根据担保机构的特殊要求,也可以预约在下班后办理,或周六、周日办理。协会将为担保机构做耐心、周到的精细化服务。担保机构到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随到随办,坐等可取。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将详细说明情况,说明原因。协会在必要时提前书面通知担保机构,如:“你单位担保放大倍数已超过净资产的10倍,请暂停开展新的担保业务。”“你单位上季度保后监管报表尚未报送,补报齐全后,方可开展新的担保业务”等等。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携带的以下资料:
    1、业务人员本人身份证,及所在担保机构介绍信。
    2、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承包商履约保函》及《承包履约委托保证合同》或《工程款支付保函》及《工程款支付委托保证合同》。
    3、担保费收费发票原件。
    4、每月初第一次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还需携带上月末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原件,及能充分说明本公司现金类资产达到或超过净资产10%的相关资料。符合上述第5条要求的担保机构,按第5条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1月5日起试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向协会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协会监督电话:63983827

联系人:王胤鑫  张欢
电  话:67153881
邮  箱:xydb701@163.com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工程 担保 备案 通知                     
抄报:北京市住建委建设市场处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2012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