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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
2012/1/11    来源:    浏览次数:2971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作者: 责任编辑: 时间:10-01-23 10:40:30 点击:143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京担协[2009]第45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建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

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担保机构:

200833日北京市建委印发了134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8415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建委<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担协[2008]第11号);2009313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印发了第33号文《北京市工程保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规范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级规范标准》)。这三个文件的贯彻实施,有效的促进了各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同时在贯彻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如目前融资性担保机构国务院明确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并将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极少数担保机构现金类资产仍然很少,只在评级机构进驻时调入资金,随后又立即进行投资或拆借等,将现金类资产转移,造成实际代偿或履约能力降低;保前不评审,保后不履行监管职责;以及用大大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压价竞争等。为了使协会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市建委<暂行办法>的通知》、《评级规范标准》,更加符合市建委《暂行办法》的要求,更加符合各担保机构的实际情况,便于各评级机构准确把握《评级规范标准》,根据北京市建委的要求,并经反复讨论,协会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了保证担保机构有一定的代偿履约能力,《评级规范标准》中规定BBB级“资本现金率≥8%”,A级“资本现金率≥10%”原定标准不变。担保机构现金类资产数额以每季季末和评级机构进驻五个时点的数额为准,即以每年的331日、630日、930日、1231日及评级机构进行评级的进驻日五个时点为准,核定担保机构实有现金类资产的数额做为上述指标的子项。

二、为了保证担保机构能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建委和协会能及时掌握工程履约及工程款支付情况,避免集中性风险出现,各担保机构应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协会报送在保项目履约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表并附加文字说明(见附表),凡不能按时报送的,年中及年末公布符合“基本条件”名单时,将不再列入。

三、协会经过实际调查和反复研究,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如果依照相关规定,规范的进行评审、监管,认真履行职责,其成本年费率应不低于3,为避免行业内出现采取低于成本费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再度出现,研究决定,凡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年费率低于3‰的,担保机构应事前向市建委建设市场处和协会报送本机构成本核算详细资料,协会收到相应资料后,组织业内专家进行成本核查。凡上述项目年费率低于3‰未按要求报送成本核算详细资料的,或经查实,属于采用低于成本进行压价竞争的,将向社会公布,并不再列入符合“基本条件”的名单。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担保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中第2条,“担保机构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与本市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过企业融资贷款担保业务;或与银行签订了银担协议,授信额度超过人民币2亿元,并在有效期内”,不再做为硬性要求。

协会重申,担保协会不干涉评级机构独立进行评审、定级,《评级规范标准》是各个级别的下线标准,全部达到某一等级的标准,不一定就能获得该等级,具体级别的认定由评级机构自主确定。本通知生效之前已进行的评级工作及评级结果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021日起执行。

附: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情况表

 

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表: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情况表

 

  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20101

在保项目名称

工程履约进度

是否正常

工程款支付

是否正常

存在的风险及处理情况

 

 

 

 

 

 

 

 

 

 

 

 

 

 

 

 

 

 

 

 

 

 

 

 

 

 

 

 

 

 

 

 

 

 

 

 

 

 

 

 

 

 

 

 

 

 

 

 

说明:无论是否存在风险或问题,所有在保项目均须一一填列。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主题词: 工程 担保 补充 通知                      

抄报:北京市建委建设市场处、招投标办公室           

抄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                   2010125日印发